更新时间:2018-07-22 17:34作者:才子老师
拆迁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房屋,应按照公有产权部分和私有产权部分的所占比例分配货币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货币补偿款支付时间)
货币补偿款支付的时间最迟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0日内,每超过付款期限一天,拆迁人应承担货币补偿款的1‰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产权调换差价款的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前应当经验收合格,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六条(违章建>与临时建>的拆迁)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拆迁人应对房屋本体(不含环境、区位等因素)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第三十七条(无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房屋的拆迁)
楼房区内无所有权证房屋的违章建>,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棚户区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等违章建>,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6000元的资助款。
(一)1998年4月15日前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并为独立户口的;
(二)独立门户,居室与厨房有间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区内确无合法房屋的。
第三十八条(搬迁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补助(不含违章建>房屋的被拆迁人):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各200元。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5元/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差价款的缴纳时限)
产权调换的差价款,按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齐。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原有设施的补偿)
因房屋拆迁而引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迁移的,拆迁人应承担一次性迁移费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