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25作者:王新老师
七、建立健全民办教师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要建立民办教师业务档案,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和待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县、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人事档案,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聘任工作;地、州、市管理民办教师花名册;省宏观管理民办教师人数。民办教师凡报教师范院校、民转人、离岗退养等,县、地教育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各地精简民办教师数,年终报省核减民办教师人头数。各地应以县为单位实行民办教师工资统筹,切实保证民师工资的落实和队伍的稳定。民师工资实行乡筹县管,国家补助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同时,各地要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乡征、县管、乡用。
八、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注重监督,狠抓落实。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统一认识,积极工作,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努力,我省的“民转公”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一些地、州、市将在近期相继完成“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历史性任务。为此,有关地、州、市应抓紧最后阶段的时间,及时做好总结工作,使民办教师工作圆满划上句号,并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规划,进一步搞好教师队伍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