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25作者:李一老师
1.政治思想表现好,教学经验丰富,中学教师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小学教师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2.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连续担任教学工作满15年,评定了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3.在一师一校任教满15年;
4.能胜任本职工作,任职5年以上的乡完小及以上学校正副校长。
“民转公”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转招条件公开、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录取名单公开。转为公办教师后必须在原学校任教,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
“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作法,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有计划地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入学深造。多年来,省里每年安排2000名民办代课教师,进入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学校工作,并转为公办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按照择优的原则,逐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师的数量。
五、辞退不具备民师资格的人员。辞退民办教师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工作,力戒简单化。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进行清退:
1.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处分者;
3.师德差,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辞退民办教师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
六、实行民办教师岗退养制度。改善离岗退养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待遇是“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制度。采取财政拨一点,教育费附加提留一点等多渠道办法筹措,以县为单位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保证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凡达到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发的“云教人字(89)04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可在云教人字(93)第029号文件规定50元离岗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到150元。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