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3:35作者:王华老师
十六、招收士官的退兵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省级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接收,并通知原招收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予以落户;属非责任退兵的,原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相关待遇。属责任退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30天。
十七、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十八、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有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规定,为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甲方)、预招对象(乙方)、院校(丙方)三方责任,制定此协议书。
(一)甲方、乙方、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要严格遵守直接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
(二)此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招收乙方到部队直接担任士官,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的各项工作。
(三)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招收士官的条件和要求,如实介绍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和部队情况,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应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本人对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