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10作者:王新老师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保护生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前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本省和自治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规范申报,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施工。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就近开采砂石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开展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