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23:43作者:李一老师
(三)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本解决土地产权不明晰和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给予转户农民充分而自由的选择权,农民进城后按照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进行农村的土地流转。按照“有偿、渐进、分类”原则,经济发达和靠近城市地区的进城落户农民工可通过市场流转机制退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允许经过一定期限过渡,彻底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可探索进城农民交出土地后国家给予补偿,避免产生城市流民阶层。国家补偿后,进城农民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应归还农村集体或农村社区,解决农村人多地少的内生性发展问题。
五、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机制
(一)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在改革户籍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但改革的内容、步骤和具体措施不尽相同,缺乏协调一致和彼此衔接,影响了户籍改革的整体工作。此外,由于目前户籍改革的整体方向和工作方案不明确,地方政府对进一步深化户籍改革没有把握,也影响了改革的进程。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对部门和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建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之下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户籍改革短期和中长期规划,使改革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发改、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二)建立健全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分担机制
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除了需要进行相关制度创新,逐步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外,还需要加大相关投入,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保障和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需要,即需要承担户籍制度改革的公共成本。显然,要合理消化这一巨额的改革成本,单纯依靠政府、企业还是农民都是难以承担的,为此要改革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以城市实际承载人口为主要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中央政府要对支出压力较大、外部性较强、跨省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义重要的领域进行补助,即重点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强对外来人口流入地区的补助,特别要加大对外来人口流入集中地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补助。省级政府则重点对省(市、区)内跨市县迁移的外来人口公共服务投入提供支持。具体可建立外来人口市民化专项基金,完成对外来人口聚集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流入地城市政府主要承担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扩建城市所引致的功能设施、社会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以及本辖区内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支出,重点负责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部分投入。企业要基于“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原则,正视农民工正常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基本权利,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加强职工的技能培训素质提升,逐步增强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外来人口个人要承担城市生活成本,提升个人能力素质成本,以及社会保障中需要个人承担的支出。同时,要加快转变观念,在保障自身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农村资产,参与政府对城市安居成本和社会保障的成本分担,尽可能减轻政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