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27作者:王华老师
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有关方面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在福建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凸显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已趋成熟。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之后,福建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案(草案)发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研读讨论。在以上一系列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修正案(草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为立法宗旨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关于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要求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求,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这是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一个重要突破。为此,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规定。(第一条)二是推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第四条)
(三)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新修改的《立法法》围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措施。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在总则中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提出要求。(第三条)二是建立科学的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要求,通过立项评估等,加强对立项环节的主导。(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是加强和改进法规多元起草机制。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并组织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五条)四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