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22:39作者:王新老师
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改革后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一般公务出行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变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需要,调整完善差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车辆租赁费用标准,统一纳入改革后支出。
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级11家执法执勤部门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省、市州、县市区公车主管部门组建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市州、县市区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可以与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一起,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