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10作者:三水老师
慈善组织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中满足“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条件的组织赋予的资格。由于慈善组织一般对应着更优厚的税收优惠,所以社会组织中的营利性的(如可以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互益性的(行业协会、俱乐部等明显以会员受益为宗旨的)都被排除在外。
对于新设的社会组织来说,从条文推断,慈善组织认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过程实质上合二为一了。细看设立条件那一条,除了非营利性和慈善宗旨,没有比社会组织更为严格的条件。说白了,设立社会组织的时候,如果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就给你加个标签。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则应当通过变更登记获取慈善组织资格。从实操上来看,基金会的慈善性应当最无争议,当然变更;社会团体和民非则要经历认定过程。
笔者认为,对于慈善组织性质的争议和条文表述不无关系。建议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资格认定的制度,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以及与三大组织之间的关系。
税收优惠政策在草案中该如何体现
《慈善法(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显然,这规定不意味着慈善组织当然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能否享受还得“依法”决定,也就是依税收专门法律决定;也未对业内呼吁多时的经营性收入、投资收入免税,股权捐赠不视同销售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诉求作出回应。这种写法不仅让业内颇有微词,也遭到了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反对。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和税率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将来慈善法出台以后,相关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税法会针对慈善组织进行调整。税收专门法律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将会规定慈善组织的哪些收入免征所得税,捐赠人获得的捐赠税前抵扣的比例等事项,目前某些税收优惠规定位阶较低的现状应会有所改观。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考虑,本次草案只能“尽可能作出规定”,强调“依法”享受优惠。
税收法定原则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专业性、统一性和一致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英美日等国皆通过税收专门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虽然税收优惠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在所得税法、继承税法等单行税法中进行规定。比如,日本的《公益法人认定法》(基本对应我国的慈善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一条“对于公益法人以及向公益法人捐赠的个人和法人有关的所得征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税收制度上的措施完善所得税、法人税以及继承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英国的慈善法也只规定相关的税收优惠直接适用所得税法等,而并没有涉及具体的税种、税率、获取条件等。美国联邦主要通过税法规范慈善组织,那更是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