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10作者:王华老师
有人会引用英美的自由募捐权来批评我国对公募资格的不当限制。其实,在美国,慈善募捐是州层面进行管辖的事项,大部分州要求慈善组织募捐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除了组织的基本信息,还有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可见,州在认定募捐资格时,也必须对其过往的表现予以考察,防范募捐市场的混乱。在英国,虽然慈善公募基本放开,但是互联网募捐的兴起和近来的一些募捐丑闻对募捐自律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加强监管也是必然趋势。
有观点认为,慈善组织前两年没有公开募捐的权利对初创组织的生存不利。其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即使组织不能公募,还可以向特定人募捐;很多小规模的组织还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大部分收入。所以,过多强调前两年的公募权限制影响组织生存可能有失公允。
当然,很多小组织在合作募捐上会存在找合作组织困难,以及需要缴纳管理费用等问题,这些也是将来的管理细则需要回应的地方。
网络募捐应否区别对待?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这种做法可能主要是考虑到:首先,为了使互联网公募权和上文的地域限制相一致,既然只能在登记范围内公募,那么互联网这种无地域边界的公募也应当多少体现一定的地域区别;其次,省级以上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达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需要。省级以下的慈善组织数量大,一般规模较小,多数从事慈善服务业务,规范性参差不齐,如果赋予其互联网的自由公募权,很容易出现通过个别网站或者App等方式非法募捐而难以及时发现制止的情况,所以通过建立或指定平台可以减小监管成本,提升募捐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