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09作者:三水老师
问:实践中不少争议的发生并不是保险人不愿给付保险金,而是因保险金给付规则不清晰,保险人不敢给付保险金造成的,《解释三》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你说的确实是当前保险人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大部分保险人还是较为诚信,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清晰,其不敢支付保险金,这是造成当前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的原因之一,不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鉴于此,《解释三》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保险金给付规则:
一是明确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分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实践中,有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由谁享有存在争议。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十二条区分几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通过该规定,明确受益权的分配规则,消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的顾虑。
二是明确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的支付规则。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是多人,如仅其中一个继承人持有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可否直接向该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实践中通常担心给付错误而造成损失,故在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时,拒绝给付保险金,导致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鉴于此,《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可向持有保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可,提高保险金给付效率。理由在于:被保险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继承法上的问题,不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他继承人与取得保险金继承人的争议应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是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规则。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如何确定死亡顺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十五条明确,确定保险金归属时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受益份额归谁所有;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配时,则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进行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