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10:52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但在慈善法草案中,将慈善从小领域扩展到大领域,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褚蓥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慈善不再只是社会救助的补充,突破了救急救穷、恤孤助残的传统定义,将其提升到公共服务的层面。”
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看来,此次慈善法草案里的慈善概念大为拓展,已将向现代慈善转变,是广义上的公共利益。褚蓥认为,这次慈善法草案是慈善领域一场系统性思路的改变,任务在于拓清慈善事业未来20年发展的方向。
然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政辉却告诉记者,采用“大慈善”概念虽然有利于发展慈善事业,但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很多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有税收优惠,“大慈善”概念下如何确定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
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
把手中的善款捐给哪家慈善社会组织,公众心里自有一杆秤。谁有资格开展募捐活动,同样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争议的话题。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师范大学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认为,慈善法草案中对募捐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规范进行系统规定,填补了过去中央层面只有捐赠法、没有统一的募捐法的空白。
“草案解决的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放开了公募权,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能取得公募资格。慈善领域更多地引入了公平竞争,让行业发展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章高荣告诉记者,“两年内运行得规范、没有问题,才能给这个资格。国际上一般来讲,只要成为一个慈善机构以后,就应该有这个资格。国内很多慈善组织本来设定的目的是公众募款或动员,如果一开始没有公募资格,相当于这两年内不能开展业务,所以这个两年的规定好像不那么合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公募是公共问题,政府需要对此进行规范。如果每个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不受约束地开展公募,那么不仅政府监管比较困难,募捐市场也容易出现混乱,而且还会干扰到人们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