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13:5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同时使用“1、2、3”、“1段、2段、3段”等方式标注。
第三十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成分顺序列出。
第三十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转基因原辅料的,应当按照规定标示。
第三十四条标签应当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第三十五条标签应当标注产品配方注册号。
第三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涉及质量、认证标志和质量承诺等内容的,必须真实、合法。
第三十七条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
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同一企业用一个产品配方生产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的注册内容、式样和颜色必须一致。
第三十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三)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
(四)非转基因字样;
(五)零添加字样;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与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除商标之外的外文、拼音应当与中文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使用不同的印刷字体和颜色,字体高度不小于3.7m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注销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