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山西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2)
更新时间:2018-08-18 09:5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条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第四条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章名】第二章移交与接收第五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