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9:31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工非法扰乱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生产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有华侨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的劳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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