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8:26作者:王华老师
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递补。
体检时间和地点由聘任机关另行通知。
(八)公示
体检结束后,聘任机关根据体检结果集体研究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市公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各聘任机关官网上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查实有影响聘任的问题的,取消聘任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九)审批
公示期满后,在公示期间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聘任机关研究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省公务员局备案同意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机关和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办理聘任手续,明确聘任期内的职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待遇等。聘任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聘期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任期满,聘任合同即告终止,任用关系自然解除。
七、薪资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机关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及调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相应调整所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聘任制公务员受聘期间,比照本市(区)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八、争议处理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工作要求
(一)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并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二)本次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由遵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