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1:23作者:王新老师
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食品停止经营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经营者停止经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的情形而没有主动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四章退市食品处置
第二十五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购销合同中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过期食品等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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