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1:23作者:王新老师
品生产者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发布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的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生产者召回公告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总局政务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产量,召回的原因、召回的日期、召回食品的数量、召回食品的处置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通知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消费的时间、方式等情况。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召回实施情况,包括召回公告发布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召回食品处理情况、消费者损害及补偿情况、召回效果评估等。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而不及时实施召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召回,相关费用由负有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承担:
(一)食品生产者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
(二)食品生产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回问题食品的;
(三)问题食品引发的危害较大,食品生产者自行召回不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对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无法确定具体食品生产者、生产者破产、生产者无能力召回相关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食品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