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5作者:李一老师
《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另一值得关注的重大信息是第32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表述。这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也与《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的表述不同,即《条例》未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与此相关的背景信息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下,可能会探索实行除现行岗位分类之外的符合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模式。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也成为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权益保障的法规依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薪酬管理问题反思的重要成果。在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工资标准的僵化带来整个工资制度的崩溃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是我国工资制度设计和运行值得吸取的重大教训。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设计,从多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校正,如岗位晋升、薪级提高都可实现个人工资的正常增长。但新工资制度实施已7年时间,事业单位岗位和薪级工资标准并未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特别是除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一直未能按计划执行,这是《条例》实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立法角度看,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非《条例》首先作出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将事业单位纳入其适用范围,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待遇是否可能降低的问题,从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退休金计算方式与保险制度的比较看,实际对养老待遇影响不大。对于国家财政在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可能面临的投入问题,从长期看,这一改革只是财政对养老资金的投入方式发生了变化,即将未来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支出提前补充进入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其资金支出应大体平衡,但短期内,提前预支则意味着近期财政支出的增加。值得一提的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意义并非仅仅在于与企业实现并轨,而是有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使他们不必等到退休才能享受养老待遇,为他们的职业流动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