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4作者:王新老师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级目标管理、政法、计划生育、纪检等部门的意见。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廉洁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好。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德、能、勤明显达不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差。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第十条 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l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对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对末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 省、市(地)、县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组成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考核委员会一般5―7人,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吸收本部门人事、机关党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参加。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各级考核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组织和人事部门,并按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负责考核日常事务。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各级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部门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三)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