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4作者:李天扬老师
韩旭解读四中全会决定 如何让领导不再干预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领导干部是如何干预司法的?
毋庸讳言,近年来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面临着来自上级机关、领导的干预,这种干预既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内部的,它们以或明或暗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过去的批条子、作指示、打电话,到现在惯常的以维稳、民意、保护当地经济发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以及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领导过问方式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并进行干预。凡此种种,均对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构成了巨大威胁,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针对实践中司法人员因坚持依法独立办案所可能带来的打击报复等不利后果,《决定》也为司法人员安装了相应的保护装置,即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此解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因此,上述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是我国司法改革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减少司法干预,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在制度实践层面,以下问题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如何厘清领导监督与干预的关系?
首先,在司法权与外部权力关系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党委(政法委)、人大并未被排除在干涉的主体之外。当党委(政法委)领导权、人大监督权的主体、边界和行使方式不够清晰的时候,很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以领导、监督为名行干预之实;另一方面,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异化为个人的领导和监督,这离假公济私的干预其实已经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