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4作者:才子老师
在司法权内部运作和权力配置上,如何处理好检察长、处(科)长、主任检察官、办案人员等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
合理界定院长、庭长、主审法官各自的职责权限,既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司法机关内部上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问题不解决,层级领导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就不可能避免,并且具有了正当化的理由。因此,若要落实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须先为领导干部开出权力清单,为其权力行使划定边界。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如何操作?
无论是记录、调查还是通报、追责都需要有一套可遵循的程序规则,对记录主体、记录方式、调查程序、通报和追责主体以及责任后果等事项予以明确。鉴于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涉及党政、人大、司法等多个不同职能部门、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级别,建议由对该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和追责。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如何建立?
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不可能根除。司法人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为鼓励和支持其大胆排除各种干预,依据法律和良知独立办案,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非常及时和必要。但是,《决定》只是给出了一张蓝图,为了将蓝图变为现实,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下一步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除了应当规定不得对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司法人员不得随意调离、不得降级降职等职务保障机制外,还应对保护手段、保护机关、保护范围、保护不力的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此外,仅有保护机制还不够,还应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对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办案的司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职务晋升方面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