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4作者:王新老师
除极少数流浪人员以外,没看见多少中国人整天露宿街头。也就是说,事实上几乎每个中国家庭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居所。即使他们不能在北上广深或其他大中城市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至少在小城镇或乡下还是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势头这么迅猛,大中小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也在大力推进,因而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可能面临征地拆迁问题,没有人能完全置之度外。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依法征地、依法拆迁的良好氛围,甚至塑造一个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不能轻易进居住权法律文化,关系到每个家庭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必将对征地拆迁法律事务产生深远影响,进而也会在具体层面影响到老百姓的土地与房屋财产权利,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记者:《决定》的出台可谓振奋人心,我们都知道,您和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以征地拆迁法律事务为主业的,并且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那么从您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身份来看,《决定》的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赵健律师:以往我们经常谈到或听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提法,但《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新提法,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从静态的律到动态的治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的重大飞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拆迁律师,对于这一点的感受可谓有切肤之痛。
在我和我的同事近年来代理的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中,在几乎每一起案件中都会遇到各级政府或司法机关有法不依的情形,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更给律师的执业带来了莫名其妙的人为干扰。实事求是地讲,与征地拆迁的法律不可谓不多,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到各种司法解释,等等,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然而,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更重要的是要遵守和落实。《决定》用法治体系取代了法律体系,如果这一理念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落到实处,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和谐拆迁无疑具有划时代意义。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宪法,我注意到《决定》也提出了依宪治国这一新提法。在近几年发生的某些恶性强拆案件中,一些拆迁户在强拆现场高举着宪法文本想要阻止强拆,但到最后仍然无济于事,您怎么看这一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