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23:23作者:李一老师
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0、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31、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32、对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计算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规定,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