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网: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2)
更新时间:2018-08-04 17:3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确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基层单位按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应征公民自行到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基层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病史调查。
??第十七条县(市、区)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政审工作人员应根据征兵政治条件的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九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应择优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推荐合格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召集有关方面集体审定新兵。
??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在县(市、区)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潜艇水兵、潜水员在市(地)范围内择优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张榜公布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四章交接运送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四条交接新兵工作,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被批准入伍的潜艇水兵、潜水员的集中与交接,在市(地)所在地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送新兵工作,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规定的办法进行。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工作,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二十六条新兵入伍后经复查,因身体或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而被退回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公安机关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退兵应在国家《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驻海岛和边远偏僻地区交通不便或执行特殊任务的部队,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因身体条件不合格的新兵确有困难的,退兵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天。退兵出缺的名额不再补换。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退兵有异议的,由市(地)征兵办公室裁决;对裁决仍有异议的,由省征兵办公室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部队带回;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
??第五章专业技术兵员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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