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0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时间安排、报考费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10日至3月21日下午16:00;
2.材料邮寄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21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及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31日起;
4.学校综合测试时间:2016年4月9日至4月10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5.入围考生名单公示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16年4月21日起。
第二十二条 通过书面评审并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缴费方式为报到现场缴费。
第九章入学复查、学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