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20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九条根据入围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换算表如下:
第二十条若招生专业(对应科类)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该专业(对应科类)录取人数控制在报考人数的85%以内(比例换算后小数点按照四舍五入执行),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通高考统招。
第二十一条通过“三位一体”选拔录取的考生,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后一周内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须达到我校“优秀学生转专业”基本条件。同时,若申请转入普通高考招生专业,申请人高考成绩须达到拟转入专业对应科类录取最低分;若申请转入“三位一体”招生专业,申请人“综合评价成绩”须达到拟转入“三位一体”专业对应科类“综合评价成绩”最低分。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招生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和书面材料邮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