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0:44作者:王华老师
考生的高中学考(会考)科目成绩换算分值如下表:
第六章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入围考生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报考情况,由“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入围实际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1:5)。根据按专业计划(分文科、理科)入围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入围分数线,入围分按“高中学考(会考)成绩折算分值+综合素质成绩总分”计算形成。凡入围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在本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入围名单公示后如无疑义,学校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三类科目组的考试。
第十七条正式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在第三批次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高考第三批次提前批志愿时,须将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填为第一志愿,并填上相应专业,学校按综合成绩总分、按专业(分文科、理科)计划择优录取(高考成绩无第三批分数线要求),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时,若考生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人数的85%以内,剩余部分计划转到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七章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