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3:00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 负责招聘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员工的技能培训,介绍工厂各种规章制度,由公司定期统一组织小班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工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工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
第十三条 本公司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请主管部门审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δ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δ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δ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病下情况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扣发旷工期间的薪水:
1.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情与在公司资历及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
2.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批延长,最多15天,再逾期者按前款规定论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交人事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签发辞退通知书,辞职申请生效之日,人员应将工作服和工作证上岗证、及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等交还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注消其人事档案,并由财务部门计发辞职前δ发放的薪水。
被解雇者适用前款规定。
从业人员擅自离职的,由其主管负责人代写辞职申请书呈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签署辞职通知书并注销人事档案,并追回其工作服、工作证、上岗证和由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等证件,不计发离职前δ发放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