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7:46作者:王华老师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二、办园保障政策
一是规范办园流程。申请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办学许可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已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或营利性幼儿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性质变更手续,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要严格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加强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和政策引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供给,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积极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强化落实2011年后的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健全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强生均公用经费保障。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收费监管。各地要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放开后,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退费等收费行为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格式合同签订显失公平的服务协议。加强幼儿园伙食费、园服费等代收费的财务检查,是否存在账目不清、价格虚高的问题,防止变相营利。加强营利性幼儿园价格监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日常报告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