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28作者:才子老师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切实规范我市学前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严明收费纪律,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全日制幼儿园
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30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20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15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二)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保教费为80元/月/生,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保教费为100元/月/生。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住宿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本园的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