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28作者:李天扬老师
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等情况。
三、其他收费、退费及资助
(一)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服务性收费:幼儿伙食费,市直四所幼儿园为220元/人·月,伙食标准为每天一餐两点,幼儿园应保证幼儿营养,按照非营利原则,提供服务。每学期结束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成本,实行多退少补。县区、乡镇所在地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代收费:园服费最高限价75元/生·年,每生每年限做一套,园服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及质量保证书必须公示,并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接受幼儿家长的监督和询问。坚持自愿原则,不需订做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实际收费标准的50%减免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助,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入园、入托困难问题。
四、管理与监督
1、全市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2、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寄宿制民办幼儿园)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对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本学期中途评定的高一级示范性幼儿园,本学期不按高一级的保教费收费,其高一级保教费从下学期开始收取。
4、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税务发票。
5、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凭证等资料。
6、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7、各县(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8、本收费标准及管理意见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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