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3:5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产生的利息归省级所有。异地就医资金在各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缴至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吸附、化解在当地;经办机构、信息中心要做好组织实施、软件开发及相关培训工作,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工作经费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