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3:57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本地区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就医记录,发现违规情况的,可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发出稽核请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稽核,并在15日内将结果反馈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后,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实地稽核病历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核实后按服务协议处理,并将追回的违规费用退回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就稽核情况产生争议时,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设立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资金。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名称统一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应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在省级及市(地)、县(市)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作为往来账处理,医疗费支出由参保地核销列支。省医保局根据各市(地)上年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核定预付金额度,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当年预付金结余可转次年使用。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预付金由市(地)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从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再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资金按照省级统一清分,省、市(地)两级清算方式按月全额清算。发生异地就医医疗费支出时,先由省级经办机构使用预付金按月清算支付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据实将资金划拨省级经办机构补足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地)间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请款材料及相关说明;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就医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级经办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资金上缴,市(地)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市(地)级经办机构再向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各地的划拨款汇缴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异地就医资金下拨,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向各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资金,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划拨款后应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