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0 15: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各试点统筹地区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6家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1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18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承办工作稳定性,原则上可继续与上年度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轨到新农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新农合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同时承办该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通过招标,获得我省大病保险业务承办资质的6家商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六、科学合理地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各地要以《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643号)、《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7]558号)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卫财秘[2016]582号)等政策文件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各地要遵循“尽力保障”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在1-2万元区间内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并依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分段报销比例为55%-80%。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支持各地积极开展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试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按照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七、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探索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做好与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