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33作者:李天扬老师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打破区域限制,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为: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
4.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四)生育 见图3
(五)大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