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4:27作者:王华老师
三、农村居民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规定了我省农村居民(新农合患者)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报销比例。
1.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慢性病特殊病种)
2.补偿标准
上述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新农合患者在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医院垫付即时结报。
其中,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各统筹地区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衷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8种特殊病种,其可补偿的门诊费用参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政策执行。
此外,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疾病谱和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管理办法。也因为此,我省各市县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可能不相同。
3.申请条件及程序
新农合患者凭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合管办申请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治疗,符合条件的将会提供一个门诊慢病证,有了该证就可以在门诊治疗享受报销了。
4.三亚陵水农村居民享城镇居民待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
4月12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陵水启动“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后,目前已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并轨,因此陵水的农村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报销待遇,报销病种为30种。此外,三亚的农村居民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门诊报销待遇。
此外,海南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后,提高了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患有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门诊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同时,各个市县还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