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4:03作者:李天扬老师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打破区域限制,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为: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
4.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四)生育
(五)大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注: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六)意外
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