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5:57作者:李一老师
门诊慢性病:
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满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最高支付额为:1000元。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50%,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办理转诊的比例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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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 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医疗事故费用;
4. 各类鉴定费用;
5. 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 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 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报销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大额或疑难医疗费用15个工作日;因外伤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30个工作日。
报销地址
社保办事处
1.祟安办事处
咨询电话:82764247、82411348
地址: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公交路线:3、63、75、102、5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为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