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1:59作者:三水老师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全省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执行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衔接。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之间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不断探索创新,完善筹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促进管办分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户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同时每年3月份前完成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数据和城镇职工数据的相互比对。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统一基金筹资。统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