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4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社〔2014〕11号)规定,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应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救助对象预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门预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待医疗救助结束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办理结算手续;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由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新政策。从即日起,居民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难以维系基本生活,可以申请个人或家庭临时救助,渡过暂时性难关。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
救助范围
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类对象
家庭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方式
发救助金、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市)全面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救助标准
年救助最高不超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结合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临时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两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临时救助
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4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