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49作者:王华老师
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参保参合
第五条 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第六条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第三章 住院救助
第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第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统称救助封顶线)。
第九条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顶线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门诊救助
第十条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门诊救助封顶线。
第五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二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三条 因病致贫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由当地政府结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等因素予以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应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一)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设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