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7:19作者:王华老师
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管理规定,允许医疗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放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格;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诊疗、护理、手术、床位、中医、儿科等。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的费用全部用于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推进实施按病种定价,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
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16年6月30日前,配合取消药品加成和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市物价局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完善财政投入政策。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参与改革的市、区政府办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探索设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支持公立医院发展。政府对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医院适时探索“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预算管理办法。坚持政府扶持与医院挖潜并举,结合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医保支付、薪酬制度等配套改革,引导医院加强管理、节支增效,建立“发展建设靠政府、日常运行靠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