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8:0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