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8:00作者:三水老师
2.特困供养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七条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八条门诊救助。已经开展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的地区,门诊救助应当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可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定额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