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8:54作者:三水老师
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渠道。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二)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参照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综合考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消费水平和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等因素,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行差异化筹资。2015年度筹资标准分为26元、24元和22元三个档次(见附件)。建立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