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39作者:王新老师
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填写《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后,还要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证件的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并逐级公示。
同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如确需转院至外地治疗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备案后,按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后补办手续,这样也有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更好的利用救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