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6:4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次(5月)补偿额:自付费用8万元,属于起付线—10万元段,补偿额=(8-1.1)×40%=2.76万元;
第二次(12月出院):
12月出院时发生自付费用17万元,全年累计费用25万元,应分段计算补偿额:
10万元内的费用补偿额=(10-1.1)×40%=3.56万元;
1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偿额=(20-10)×50%=5万元;
20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偿额=(25-20)×60%=3万元;
合计=3.56+5+3=11.56万元,扣除5月已补偿额2.76万元后,第二次(12月出院)应补偿8.8万元。
综上所述,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的大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基金初次报销后,全年还可获得11.56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
9.一年最多可获得多少补偿?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10.应由参保人员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有关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的省市情况: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拟今年12月底联网,四川省成都市拟明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11.参保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2.参保人员如何得到2013年度已产生的大病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