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6:41作者:王新老师
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从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之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实行工效挂钩、计件、内部承包或其他形式,造成工资不固定或无法准确核实工资基数的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拒缴、欠缴或少缴医疗保险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暂停该单位所有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帐户;市和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结算专户;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必须在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专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数额、养老金(退休金)总额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季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为参保人员结转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同时划入本季度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于下季度起重新计算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第十二条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
(二)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药品费;
(三)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