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6: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条市和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处理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核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构成情况,核实缴费基数、缴费数额和参保人数;
(七)做好其他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条中央、省和市直属驻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所驻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填报《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职工花名册》,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和上月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等;
(三)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证和IC卡工本费;
(四)领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途增减参保人员,当月申报,从下月起相应增减缴费基数。
职工调离时,原用人单位应同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注销医疗保险证和IC卡,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